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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年金(月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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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資格 |
- 被保險人年滿60歲,勞保年資合計滿15年者。
- 被保險人年滿65歲,保險年資雖未滿15年,然併計國保年資後已滿15年者
- 被保險人年齡未滿60歲,年資超過15年,得提前五年減額請領。
- 申請人勞保中斷(申請時未在保中),年資已滿15年,於年滿60歲時提出申請,依規定只能申請老年年金
- 前述之請領年齡自98/1/1起,第十年調高1歲,爾後每2年提高1歲至65歲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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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金額 |
- 勞保年金月投保薪資之定義:以被保險人在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平均投保薪資為計。
- 年資以實際投保年數計算,不需換算成基數。
- 計算公式,為以下擇優按月申請:
(a)平均月投保薪資×實際年資×0.775%+3000元。
(b)
平均月投保薪資×實際年資×1.55%
- 符合申請資格而未請領者,每一年加發展延金4%,可展延金加發之計算最高五年20%為止。
- 如欲申請老年年金減額領取,每提前一年減額4%,最高可提前五年,減額20%為止。
備 註:勞保老年年金之月投保薪資不同於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舊制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定義為,申請時「最後」36個月之平均投保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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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提具資料 |
勞保老年給付申請書(可下載)、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本人存摺影本、印章、退保切結書、會員證 |
請領資格 |
1.同一單位滿25年,不限年齡 |
2.不同單位滿25年,年齡滿50歲 |
3.不同單位滿15年,年齡滿55歲 |
3.勞保年資滿1年以上,男性滿60歲,女性滿55歲者 |
年資計算 |
1.年資前15年,合計每滿一年累積一個基數。 |
2.年資自第十六年起,每滿一年累計兩個基數。 |
3.
六十歲以內,年資累積最高為45個月。 |
4.六十歲以後,年資累積最高50個月。 |
給付金額 |
基數乘以申請前三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
應提具資料 |
勞保老年給付申請書(可下載)、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本人存摺影本、印章、退保切結書、會員證 |
老年一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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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資格 |
- 被保險人年滿60歲,勞保年資未滿15年者。
- 申請人勞保斷保(申請時未在保中)勞保年資未滿15年者,強制請領老年一次金。
- 老年一次金請領年齡自98/1/1起,第十年調高1歲,爾後每2年提高1歲至65歲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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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金額 |
- 勞保在保期間每滿1年,核發一個月之平均投保薪資,最高為15個月之月投保薪資。
- 月投保薪資定義為,申請時「最高」60個月之平均投保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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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提具資料 |
勞保老年給付申請書(可下載)、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本人存摺影本、印章、退保切結書、會員證 |
失能給付
(一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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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資格 |
傷病經治療終止或一年後,身體仍遺存障害,符合殘廢給付規定之項目,並經診斷無法復原者,得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請領殘廢補助費。 |
請領金額 |
殘廢給付標準共160項,分15等級,依等級不同給付1至40個月之殘廢補助費。發生傷病之原因為職業傷害者,比普通傷病多發給給付金50% |
應提具資料 |
勞保局失能給付申請書(可下載)、
勞保專用失能給付診斷書(請來電,需郵寄)、
會員證、印章、會員存摺封面影本各乙份。 |
失能年金
(月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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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資格 |
- 被保險人如因傷病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
- 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2之配偶或子女時,得申請加發眷屬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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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金額 |
- 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計算發給。
- 前述計算後之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4,000元者,按新臺幣4,000元發給。
- 被保險人具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者,已繳納保險費之年資每滿1年按其國民年金保險之月投保金額1.3%計算發給。
- 被保險人合併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後,所得金額不足新臺幣4,000元者,按新臺幣4,000元發給。
-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者,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20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 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2之配偶或子女時,每1人加發金額25%之眷屬補助,最多2人加計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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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提具資料 |
勞保局失能給付申請書(可下載)、勞工保險失能給付加發眷屬補助申請書(可下載)、勞保專用失能給付診斷書(請來電,需郵寄),會員證、印章、會員存摺封面影本各乙份。 |
請領資格 |
須在保險有效期間,且事發兩年內,勞保280天後分娩
或181天後早產。 |
請領金額 |
得申請生育補助六十日。 |
應提具資料 |
勞保生育給付申請書(可下載)、出生證明書正本、戶口名簿影本、會員證、印章、會員存摺封面影本各乙份。 |
請領資格 |
保險有效期間,且事發兩年內,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為能取得原有薪資,自住院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病補助費。 |
請領金額 |
得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50%發給,投保年資未滿一年最多請領六個月,投保薪資超過一年者最多請領十二個月 |
應提具資料 |
勞保傷病給付申請書(可下載)、勞保傷病診斷書(可下載)、會員證、印章、會員存摺封面影本。 |
請領資格 |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或月領遺屬年金擇一 |
請領金額 |
- 被保險人年資未滿一年因普通事故死亡,依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0個月遺屬津貼加5個月喪葬津貼、年資一年以上未滿兩年者,發給20個月遺屬津貼加5個月喪葬津貼、年資兩年以上者發給30個月遺屬津貼,另可外加5個月喪葬津貼。
- 若被保險人因職傷死亡,無論年資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40個月遺屬津貼,另可外加5個月喪葬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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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提具資料 |
勞保本人死亡申請書(可下載),死亡證明書正本、載有被保險人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養子女時,應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受益人與死者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會員證、受益人印章及受益人存摺影本。 |
請領資格 |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
-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
- 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
- 遺屬順序:(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受扶養之孫子女(5)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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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屬請領條件 |
(1)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如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下述(2)項之子女,不在此限。
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2)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未成年。 無謀生能力。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3)父母及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4)孫子女: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前述(2)項子女條件之一者
(5)兄弟姊妹: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未成年。 無謀生能力。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
請領金額 |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計算。
-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
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 前述計算後之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3,000元者,按新臺幣3,000元發給。
- 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 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計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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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提具資料 |
勞工保險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可下載)、死亡證明書正本、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配偶時,應載有結婚日期;受益人為養子女時,應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受益人與死者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會員證、受益人印章與存摺影本、及其他證明文件。
職傷死亡者需另附,職業傷害調查表(可下載)、雇主或同事出具目擊證明書(可下載)、如係下上班除中發生事故死亡,需填寫「被保險人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傷害證明書(可下載)」,並附簡圖,駕照影本 |
請領資格與金額 |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喪葬津貼5個月。
- 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10個月喪葬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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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提具資料 |
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可下載)、死亡證明書正本、載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及於死者死亡日期之後申請之請領人現住址戶籍謄本、支出殯葬費之證明文件正本、會員證、受益人印章及存摺影本。 |
備 註 |
本人死亡喪葬津貼五個月或被保險人家屬死亡津貼三個月,只能擇一領取。 |
請領資格 |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之養子女而言。 |
請領金額 |
父母或配偶死亡,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喪葬補助、年滿(含)12歲之子女死亡,發給2.5個月喪葬補助、12歲以下子女死亡,發給1.5個月喪葬補助。 |
應提具資料 |
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可下載)、死亡證明書正本、載有家屬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被保險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死者為子女時,應檢附載有子女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死者為養子女時,應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會員證、會員印章、會員存摺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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